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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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整合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群體力量,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組織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志工隊)特訂定本規則要點。 |
二、 |
志工需出於自由意志並有刻苦耐勞犧牲奉獻的服務精神與時間上均能配合者。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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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隊設志工若干人,由本會理事會視需要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1)本會會員熱心公益自願服務,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共襄盛舉。
(2)熱心社會公益人士自願服務,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共襄盛舉。
(3)社會、社區、民眾、學生團體自願服務,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共襄盛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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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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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由本會理事會就志工中指定擔任,任期均為兩年,但得連任之。志工人數超過一百人以上得設副隊長兩人。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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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隊隊長負責協助本會志工工作策劃與調派、輔導。隊長不在時,由第一順位副隊長代理之,以此類推。 |
六、 |
志工任期不限制,但無法擔任時,應預先告知本會。 |
七、 |
志工如有不法情事或不能勝任工作時,本會得隨時改聘之。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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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隊服務職責如下:
(1)解說有關勞保職業災害補償之資訊及協助了解服務管道。
(2)適逢節日至育幼院或安養院等社福機構,進行關懷訪視。
(3)發現需要幫助之弱勢民眾,可協助轉介其他社福單位。
(4)其他有關民眾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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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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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為義務無薪職,但經本會指派外出服務,所需之大型交通費用,得按實檢據或填具證明書向本會覈實報支。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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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函送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核備後施行,修改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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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會員朋友投入志願服務工作!意者請來電(02)2772-0606 |